潍坊科技学院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为加强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提高测试员队伍建设质量,保障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测试员分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我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对我校测试员进行管理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工作职责:
1.研究宣传阐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宣传活动。
2.参加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实施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3.参与省级测试机构组织开展的测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4.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研究,配合我校语委办开展有关培训、调查、监测等工作。
二、省测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爱国守法;
2.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国测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两年以上省测员资历;
2.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和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
四、工作纪律:
1.测试员应接受并按时完成我校普通话测试站点安排的测试任务,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测试质量。测试员不得泄露试卷、测试数据及应试人成绩等测试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或实施测试。
2.我校普通话测试站应对所管理的测试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参加测试工作。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测试能力、科研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3.我校测试站会对表现优秀的测试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教育。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测试的资格并通报其院系;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级测试机构或国家测试机构核准,收回其测试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聘用和考核办法
1.测试员试行聘任制,我校语委办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作为我校普通话口语水平测试员,承担我校师生普通话口语水平测试任务。
2.对测试员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临时抽查与全面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经学校语委办推荐,报请省语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六、本办法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