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技学院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51号令)《山东省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取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简称普测站)。普测站是全校语言文字测试培训的实施机构,业务接受省语委办指导。
第五条 普测站工作人员由成教学院语委办人员及若干名测试员组成。测试工作岗位设置有普测主(副)考官、普测巡视员、候测室考务员、测试室技术员、测试室测试员。
(一)普测站工作职责:
1.按照省语委办制定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学校测试工作计划。
2.根据测试工作计划,负责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学校测试员队伍建设,组织测试员参加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等。
4.负责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5.做好普通话测试工作,做好应试人员证书及成绩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普测工作岗位职责:
1.普测主(副)考官负责测试的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工;负责考务人员、测试员、机房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
2.普测巡视员负责对普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候测室考务员负责核查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组织考生进行身份识别和照片采集,维持候测室秩序,为考生进行考前培训,考前培训内容包括测试纪律、测试过程中注意事项等,按照测试顺序引导完成备测考生有序进入测试室。
4.测试室技术员负责测试机房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测试系统的安装与调试等。
5.测试室测试员负责按测试程序对考生进行测试,维持测试纪律,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测试工作顺利圆满进行。
第三章 测试对象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
第四章 测试规程
第七条 测试内容。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要求,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试。
第八条 测试时间。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原则上每学期安排1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九条 测试流程:
(一)报名。学校普测站发布测试通知后,考生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完成报名并缴费。报名人员应对提供的电子报名数据(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认真填写或核对,若出现错误,责任自负。
(二)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候测和测试两个环节。应试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迟到者取消本场测试资格。
1.候测。应试者按准考证上的测试信息,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等候身份识别和照片采集,并仔细阅读《普通话水平测试规则》,准备考试。
2.测试。候测结束后,应试人员在考务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测试室后,到指定机位就座,按照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提示和程序进行操作和测试。
(三)成绩。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成绩由机测成绩和测试员评分成绩构成,最终成绩须经省级测试机构审核确定。其中,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复审确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确定。成绩查询,可登录“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https://www.cltt.org/)”进行查询;电子证书查询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免费查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书。
第五章 证书办理
第十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凭证,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办。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纸质证书更补时效为自成绩发布之日(一般是证书上的发证日期)起1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方可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普测站自验证之日起对等级证书义务保管一年,应试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及时领取等级证书;由他人代领等级证书的,除交验应试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外,还需交验代领者的身份证。
第六章 测试纪律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冒名顶替,使用夹带和手机。冒名顶替者,撤销成绩,并禁考一年。使用夹带、手机和其他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作出扣分处理,直至撤销成绩。
第十四条 普测站工作人员和测试员违反国家、省级和学校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测试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语委和省语委相关政策要求,申请测试的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测试费。测试费主要用于主(副)考官、巡视员、考务员、技术员、测试员从事测试工作的劳动报酬以及计算机辅助测试的软件使用、设备维护、办证等费用。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第51号令第七条之规定,应合理支付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普通话测试员人工评测费、巡考、考务、监考人员劳务费用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科技学院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